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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字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字10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王某甲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印强审 判 员  刘朝辉人民陪审员  吕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