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付金山与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山,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字第202号原告付金山,男,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林坚,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金山诉被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金山撤回起诉。诉讼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付金山承担。审 判 长 肖凌峰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