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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青州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恒新贸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包头市恒新贸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天虹花园B区1号楼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373069-2。法定代表人张宝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包头市恒新贸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大城西煤炭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717027-6。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青州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恒新贸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戴洪兴审判员  周爱华审判员  王效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云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