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靖宁与王爱连、牛艳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宇,王爱连,牛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靖宇,女。被执行人王爱连,女。被执行人牛艳琴,女。本院在执行李靖宁与王爱连、牛艳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爱连在靖边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