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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大东工贸有限公司与刘文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刘文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民初2888号原告:常州市大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安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K120580965。法定代表人:刘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文明。原告常州市大东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市大东工贸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我公司经刘文明介绍承接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爱思特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电柜转包业务,我公司履行合同后,爱思特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将货款交付给刘文明,但该货款被刘文明移用。2015年11月18日,刘文明出具承诺书,承诺2015年12月底付清该款。但到期后,刘文明仍款付款。原告因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5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文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被告刘文明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自认移用原告货款55000元,并承诺在2015年12月底前结清。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所举承诺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通过原告提交的承诺书,可以认定被告占用了原告的货款550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承诺在2015年12月底前结清。但被告逾期仍未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货款55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大东工贸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农行常州市三井分理处:1061390104000692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员  孙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 柳书 记 员  祁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