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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帅威与被执行人杨听听、韦平、吕小锋、李建来、李安超、苏礼意、罗健、罗志权、冯金霞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帅威,杨听听,韦平,吕小锋,李建来,李安超,苏礼意,罗健,罗志权,冯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帅威,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张桂花,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之母。委托代理人蒋春生,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杨听听,男,1992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平,男,1985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执行人吕小锋,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李建来,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安超,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礼意,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罗健,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罗志权,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冯金霞,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蒋帅威与被执行人杨听听、韦平、吕小锋、李建来、李安超、苏礼意、罗健、罗志权、冯金霞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6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平、吕小锋、李建来、罗健连带赔偿591121.44元,被执行人杨听听、韦平、吕小锋、李建来、罗健连带赔偿33134.07元;被执行人李建来的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上述款项时,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李安超、苏礼意赔偿,被执行人罗健的个人财产不足以赔付上述款项时,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罗志权、冯金霞赔偿,以及各被执行人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晓翔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发放执行款2993.43元,发放执行救助金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4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