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斌与庄小波、康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庄小波,康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302号原告陈斌,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粘小雷,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小波,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康小玲,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庄小波、康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以其与被告庄小波、康小玲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亚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雅婷速 录 员 庄月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