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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3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易佳、易石蕊与天津奉桥龙湖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佳,易石蕊,天津奉桥龙湖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827号原告易佳。原告易石蕊。委托代理人易佳(原告易石蕊之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分公司会计,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杨北公路建工新村11-303号。被告天津奉桥龙湖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惠仁道以南渤龙天地商业街以北1-A4、2-A4。法定代表人徐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佳、易石蕊与被告天津奉桥龙湖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佳、易石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0元,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腾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