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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寿明与王永康、林永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明,王永康,林永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349号原告:陈寿明,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熊廷峰,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耀才,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王永康,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林永存,男,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陈寿明诉被告王永康、林永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