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寿明与王永康、林永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明,王永康,林永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349号原告:陈寿明,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熊廷峰,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耀才,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王永康,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林永存,男,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陈寿明诉被告王永康、林永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