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甲田、廖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甲田,廖金华,马顺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张甲田,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云南省永善县人,城镇居民,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廖金华,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被执行人马顺柳,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张甲田与被执行人廖金华、马顺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6月14日,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廖金华、马顺柳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申请执行人张甲田借款利息646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廖金华、马顺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张甲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廖金华、马顺柳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甲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廖金华、马顺柳的其他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廖金华、马顺柳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甲田同意本案现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25执2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张甲田发现被执行人廖金华、马顺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晨曦审 判 员 周高斌人民陪审员 张兴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