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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楼靖康与曹文兵、邵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靖康,曹文兵,邵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166号原告:楼靖康。被告:曹文兵。被告:邵东升。原告楼靖康诉被告曹文兵、邵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靖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靖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靖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楼靖康负担。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紫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