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楼靖康与曹文兵、邵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靖康,曹文兵,邵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166号原告:楼靖康。被告:曹文兵。被告:邵东升。原告楼靖康诉被告曹文兵、邵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靖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靖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靖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楼靖康负担。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紫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