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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云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云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70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云源,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云源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74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郭云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郭云源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郭云源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4)西民(商)初字第174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云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商)初字第17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郭云源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 晶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 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