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谷宗校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谷宗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谷宗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谷宗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晋商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执6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