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孙立锋、许超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锋,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780号申请执行人:孙立锋,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许超,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孙立锋诉许超(2016)浙0282民初2495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有337586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6524元,执行费36158.60元。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孙立锋在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许超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但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出了结案申请,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7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