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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仁玉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仁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1344号罪犯王仁玉,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仁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2013年1月19日、2014年1月22日、2015年3月31日,经本院4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王仁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仁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仁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仁玉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王甸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秋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