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毛大山因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山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大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山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010号原告毛大山委托代理人王爱东,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德安,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山路支行。原告毛大山因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山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大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大山负担,退还原告毛大山25元。代理审判员 刘 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