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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旺达汽车配件经销部与昌吉市汇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旺达汽车配件经销部,昌吉市汇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2875号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旺达汽车配件经销部。经营场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商贸城汽配区C5-006。经营者:麦富岗,男,汉族,1981年6月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小素,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吉市汇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南五工路水木融城商业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旺达汽车配件经销部诉被告昌吉市汇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旺达汽车配件经销部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旺达汽车配件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旺达汽车配件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王天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江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