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金玉梅与被执行人甘南县物尔美超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梅,甘南县物尔美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金玉梅。被执行人甘南县物尔美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玉梅与被执行人甘南县物尔美超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甘劳人【2016】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王念忠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蒿景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