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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2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月、袁国富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月,袁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法定代表人:韩峻,局长。被执行人李月,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袁国富,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月、袁国富计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李月、袁国富执行款50000元。截止2016年6月28日,被执行人李月��袁国富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57387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月、袁国富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22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现被执行人李月、袁国富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