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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义县稍户营子镇黄土坎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县稍户营子镇黄土坎子村民委员会,杨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762号原告:义县稍户营子镇黄土坎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县稍户营子镇黄土坎子村。法定代表人:吴文全,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杨某某,男,1955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县稍户营子镇黄土坎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县稍户营子镇黄土坎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