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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中华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中华,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465号申请执行人宣中华,男,1958年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宣中华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87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宣中华装修管理费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38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