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乾青与刘成民、李书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乾青,刘成民,李书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665号原告张乾青,农民。委托代理人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民,农民。被告李书玉,农民,籍贯、。系刘成民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乾青与被告刘成民、李书玉机动车道路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乾青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成民、李书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乾青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乾青撤回对被告刘成民、李书玉的起诉。审判员 王金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广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