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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德政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1129号起诉人李德政。2016年4月,本院收到李德政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李德政所在的杜山镇渔场于2009年由杜山镇政府改制为鄂州市杜山镇文志水产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诉人认为其是杜山镇渔场的农民工,杜山镇渔场应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为此,起诉人于2016年4月8日向鄂城区人民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起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鄂州市杜山镇渔场、鄂州市杜山镇政府为其补办养老保险。经审查,本院认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金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起诉人请求补办养老保险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德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辉审判员 肖红彬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凌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