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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牛富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富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308号罪犯牛富安,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商睢区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牛富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商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2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对牛富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8月5日对牛富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牛富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牛富安等人喝酒时与徐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携带木棍报复,牛富安等人在将徐某某打伤后逃跑,致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罪犯牛富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8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牛富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富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