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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普杨与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普杨,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358号原告:刘普杨,男,生于1987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广云路12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家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贵文,该公司员工,男,生于1981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特别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刘普杨诉被告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普杨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普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普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普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晓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