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执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朱东昌、刘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昌,刘有华,李海金,李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朱东昌,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有华,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李海金,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李海元,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谢朱东昌申请执行刘有华、李海金、李海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有华、李海金、李海元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18452元及案件诉讼费768元、执行费2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有华、李海金、李海元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瑞执字第1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以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野明审判员 曾小妹审判员 谢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