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林美惠与杨梦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惠,杨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64号申请执行人林美惠。被执行人杨梦荣。林美惠与杨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熟开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杨梦荣应归还林美惠借款8000元,给付时间和方法:自2014年5月起,杨梦荣分别于每月30日前各归还借款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梦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梦荣现去向不明,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开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静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