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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振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龙,袁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龙,男。被执行人袁文忠,男。申请执行人刘振龙与被执行人袁文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振龙依据我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袁文忠给付其租赁费及丢失租赁物折价款共计十五万三千七百八十一元二角八分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七十六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袁文忠已付二千一百元。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袁文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振龙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袁文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喜审 判 员  于思涛代理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