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6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天津世嘉化学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汇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嘉化学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汇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494号原告:天津世嘉化学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833273240),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1号316-2号。法定代表人:王茂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天津谦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汇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08225-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大毕庄村金钟新城底商12-5门。法定代表人:张顺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嘉化学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汇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世嘉化学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世嘉化学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天津世嘉化学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芦思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