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刑更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吴信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610号罪犯吴信雄,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江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信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6523.5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9月8日以(2008)粤高法刑四复字第77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吴信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信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2月1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2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吴信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信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9次;2013年5月、11月,2014年5月、11月;2015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1月,2014年11月,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是该罪犯未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信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信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