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开鲁县保安农场诚信农资商店与王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保安农场诚信农资商店,王宪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457号原告开鲁县保安农场诚信农资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保安农场。经营者曹刚,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王宪海,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保安农场诚信农资商店与被告王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保安农场诚信农资商店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鲁县保安农场诚信农资商店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保安农场诚信农资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00元,由原告开鲁县保安农场诚信农资商店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夏贵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