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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5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孙玉磊与杨国立、杨国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磊,杨国立,杨国梅,房境刚,张焕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5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玉磊,男,农民。被执行人:杨国立,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国梅,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房境刚,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焕芹,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国立、杨国梅、房境刚、张焕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国立、杨国梅、房境刚、张焕芹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