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09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靖边县。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靖边县。被告高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幸福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免收。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