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336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应县南河种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应县义井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尚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