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进连与李华西、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连,李华西,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888号原告刘进连,男,194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元生,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西,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进连诉被告李华西、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刘西伦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进连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进连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西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