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95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鄂托克前旗第一中学教师,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中智家苑小区5-2-201室。被告邢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神华蒙西棋盘井煤矿工作人员,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春玉,男,汉族,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文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