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2民初052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覃洋与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洋,徐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05281号之二原告覃洋。被告徐慧。本院在受理原告覃洋诉被告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代理审判员潘佳明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覃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再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覃洋负担。审 判 长  裘彬彬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