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东桂与卢雪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桂,卢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桂。被执行人卢雪峰。申请执行人王东桂与被执行人卢雪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苏0611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约定:卢雪峰欠王东桂加工款34000元,约定于2016年5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后,王东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付款,则王东桂有权按照34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25元,由王东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银行、房管及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为0元,尚未执行到位34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1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