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刑更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鲁治福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668号罪犯鲁治福,男,生于1969年04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2006年0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3)涪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治福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满日期:2017年03月13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6月0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民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6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00分。缴纳罚金4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民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看守所鉴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鲁治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治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