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于传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于传吉,燕周,崔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于传吉,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燕周,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崔良德,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传吉、燕周、崔良德(2015)商商初字第51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建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