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钦州钦廉恒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罗秀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钦廉恒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罗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钦州钦廉恒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理人刘玉芝。被执行人罗秀英,女,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身份证地址:贵阳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钦州钦廉恒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秀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申请人钦州钦廉恒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秀英签订的编号为:13090XXX号的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仁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