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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更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东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东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263号罪犯刘东斌。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新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东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东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娄中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2014年7月1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东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以罪犯刘东斌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为由,建议对该犯暂缓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东斌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东斌共获得奖励分120.4分。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2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东斌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审理期间已缴付财产执行部分财产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暂缓减刑的情形已不存在。但该犯是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东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8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