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焦德保与被告丁闯、王志高、刘崇刚、宋海彬、方荣仁、王建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德保,丁闯,王志高,刘崇刚,宋海彬,方荣仁,王建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556号原告焦德保,男,汉族。被告丁闯,男,汉族。被告王志高,男,汉族。被告刘崇刚,男,汉族。被告宋海彬,男,汉族。被告方荣仁,男,汉族。被告王建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德保与被告丁闯、王志高、刘崇刚、宋海彬、方荣仁、王建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德保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德保与被告丁闯、王志高、刘崇刚、宋海彬、方荣仁、王建林已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德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焦德保负担。审判员 曲桂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