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第36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锐与宁夏怡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宁夏怡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第3609-1号原告李锐,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朱华,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怡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创业街68号上海大众4S店。法定代表人张秀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建国,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汉族,个体从业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与被告宁夏怡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锐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宁夏怡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三辆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分别为×××、×××、×××)车户,三辆汽车共计保全金额336000元。原告李锐用其名下坐落于银川市××区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号,面积121㎡)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3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宁夏怡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三辆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分别为×××、×××、×××)车户;二、冻结原告李锐名下坐落于银川市××区房屋的产权产籍。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拓玲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笑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