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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执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广州浙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广州浙塑投资有限公司(原广州浙塑塑胶有限公司),吴军良,张惠萍,吴俊霖,吴希茜,刘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执第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任奔滔,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国辉,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殷国华。被执行人广州浙塑投资有限公司(原广州浙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殷国华。被执行人吴军良,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公民身份号码×××0510。被执行人张惠萍,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公民身份号码×××1021。被执行人吴俊霖,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51X。被执行人吴希茜,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公民身份号码×××052X。被执行人刘震,住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3615。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广州浙塑投资有限公司(原广州浙塑塑胶有限公司)、吴军良、张惠萍、吴俊霖、吴希茜、刘震授信额度协议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肇仲案字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明,在仲裁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肇要法立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存货、机器设备和房地产。上述查封标的物均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淘工业园内,属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可指定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行肇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肇仲案字8号裁决。二、本院的(2016)粤12执第81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裁定由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送达各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庆光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龙建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晋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