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2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张有财与王仕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2民初2188号原告张某某,男,出生于1954年5月22日,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7月2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5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黄天棉图村的平房3间,房屋租金为每年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个租赁周期期满前一月向出租人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同时约定了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期间造成房屋及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及承担经济损失的内容;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房屋租赁费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在租赁期间,由于被告不尽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屋内一块水表、四组暖气片被因严寒低温而损毁(冻坏),在原告多次催要房租费并要求承担维修费用,被告拖延至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3000元,承担维修水表及暖气费用6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出示以下两组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第一组证据:出示《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欠条》原件一支,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出租房交付给被告,被告至今未按向原告支付3000元租金;第二组证据:《销货清单》原件1支、《收据》1支及锅炉照片1张,拟证明因被告未妥善照管出租房导致一块水表和四组暖气片被冻坏,其中被损坏的水表价值600元,供暖设备及安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黄天棉图村的平房3间,房屋租金为每年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个租赁周期期满前一月向出租人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同时约定了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期间造成房屋及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及承担经济损失的内容;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房屋租赁费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在租赁期间,由于被告不尽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屋内一块水表、四组暖气片被因严寒低温而损毁(冻坏),在原告多次催要房租费并要求承担维修费用,被告拖延至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3000元,承担被损毁水表及维修暖气费用共计60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该事实由原告的庭审陈述、提交的两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水表、供暖设备和安装费用的承担义务主体,本院认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具有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妥善保管屋内设备的义务,导致本案中的屋内设备水表及供暖水管的损毁表现为冻裂,即系因承租人在租领期间中断管道加热而引发,故承租人应当承担屋内设备的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租金3000元;二、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水表、水暖及其安装费用60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红柯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