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3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黄桂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626号罪犯黄桂生。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扶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桂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59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桂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16年5月29日以(2016)柳城狱减字第71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桂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桂生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桂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37.40分,并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罪犯黄桂生已于2012年6月11日缴纳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桂生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桂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桂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