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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清与被执行人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董任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1202662-3。法定代表人井上滋已。申请执行人李清与被执行人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5)77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清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19179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另案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另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倒闭,其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