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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辖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纪笋与梁慧聪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慧聪,刘纪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慧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纪笋。上诉人梁慧聪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4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蠡县,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