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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国鹏与陈金良、张传凤、陈双双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鹏,陈金良,张传凤,陈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鹏。被执行人:陈金良。被执行人:张传凤。被执行人:陈双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字12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金良、张传凤、陈双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金良、张传凤、陈双双在银行存款9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跃东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兴旺 来源:百度搜索“”